公開聲明
原“中國人權”部分理事
2005年2月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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蕭強與“利益衝突”  

  曾擔任“中國人權”第二任執行主任十多年的蕭強,於2003年秋去伯克萊加州分校新聞學院任教,但繼續留任“中國人權”執委和理事。他為該校由他負責的“中國互聯網”研究專案向某一基金會(該基金會對“中國人權”有支持)申請經費,“中國人權”管理層認為這就構成“利益衝突”,逼迫他辭職。

  6月1日執行委員會開會。在討論蕭強的“利益衝突”問題後,理事會指定的“人道援助基金管理調查小組”由童屹作了彙報。這個報告就英文支出帳目和中文收款人帳目差額、尤其是劉青給由他自己當主席的“公民議政”和其他組織轉移基金等情況提出疑問。執委王渝、李曉蓉認為,這些問題遠比蕭強的所謂“利益衝突”更為嚴重,要求進一步調查。斯卡特認為沒有必要,並主張立即停止調查。斯卡特本人就是“公民議政”的法律顧問。實際上,斯卡特並沒有按理事會的要求對人道援助基金的賬目進行審查。他不懂中文,無法清查中文賬目,反而給童屹施加壓力,要她中止。執行主任譚竟嫦也聲稱進一步調查毫無必要,因為她已經在04年2月停止了為“公民議政”轉錢。據瞭解,“公民議政”是一個政治團體,旨在將來回國搞政黨政治。但為了籌款方便,它在美國註冊為非盈利團體。因為“公民議政”當時沒有申請到美國稅務部門的非盈利組織免稅號,故通過“中國人權”轉錢。 (64memo.com-1989)


任瑋琳案件  

  6月1日的執委會還討論了“瑋琳案件”。受執委會委託調查此案的黎安友和童屹作了彙報。與會者多數認為該報告有詳盡的事實、包括多方面的意見,作出了客觀公正的分析,其自然的結論是滿足瑋琳要劉青道歉的要求。但劉青和譚竟嫦堅決反對。最後的妥協方案是,以執委會的名義給瑋琳寫一封信,其中要有道歉的語言,同時追發兩個月工資以換取她的簽字,不再到外界提及此事。然而,黎安友會後起草的信件並沒有任何道歉的語言,雖然遭到幾位元執委的反對,該信照原樣發給瑋琳。瑋琳拒絕接受。 (64memo.com - 89)


王渝  

  在這一次執委會會議上,許多問題的爭論都非常激烈。最後,某些美國執委堅持,對一些嚴重問題拒絕作進一步的調查,而且要向理事會保密,並警告其他執委會成員如果向理事們透露,將採取“法律行動”。

  會後,王渝極為憤慨,決定辭職。她在給全體理事的辭職信中揭露了要求“保密”的兩個問題:

  我獲悉劉青主席在2002和2003兩年中數次通過“中國人權”向“公民議政”和“中國平等教育基金會”轉錢。這是一個嚴重的違法問題。雖然辦公室稱任何類似行為將來會受到禁止,執委會既沒有採取任何糾錯措施,也沒有建立一個制度去防止類似情況的發生。更有甚者,“公民議政”是政治性的,“中國人權”是非政治性的人權組織,搞政治不應該是它的功能。……劉青還兼任其他兩個組織的領導,這是明顯的“利益衝突”,並違犯了《中國人權章程》。……執行委員會有責任讓理事會知道。 (64memo祖國萬歲 / 2004)

  王渝在“中國人權”工作15年,不取報酬。她的行動沒有引起執委會的任何反應。


郭羅基的提案  

  此外,04年5月底,幾位理事曾針對《章程》中“主席每三年選舉一次”的規定,13年來並未實行,提出立即進行選舉。正如04年12月12日郭羅基理事給執行主任(傳發全體理事)的信中所說:“今年5月30日,部分理事(郭羅基、黃默、劉賓雁、蘇曉康、叢蘇、張偉國、鄭心元),根據《中國人權章程》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,應‘十分之一以上有投票權的理事會成員之書面要求,理事會得召開特別會議’,聯名寫信,向理事會兩位共同主席提出動議,希望在下半年召開理事會特別會議,討論‘中國人權’面臨的迫切問題,即組織建設問題,特別是主要官員的任免和任期問題。我們的要求沒有被接受,但得到的答復是,這個問題可以在理事會的年度會議上解決。” (64memo反貪倡廉 - 2004)

  因此,郭羅基提議,05年“理事會應將‘中國人權’的組織建設,特別是主要官員的任命和任期問題,以及相應的章程修改,列入議程。”

  他同時提出理事會應討論的其他四個問題:

  二,自2003年以來,中國國內興起了公民維權運動。本次理事會應當討論“中國人權”在維權運動中的作為和扮演的角色。

  三,04年1月份的年度理事會上,理事們才第一次得知,“中國人權”的人道援助基金的管理是由劉青個人決定的。當時多位理事立即提議,成立一個三人小組來代替劉青個人的管理。執行委員會應當將人道援助基金的使用向理事會作一報告,經討論後作出相應的決定。

  四,王渝在她的辭職信件中揭露,劉青曾向他自己當頭的兩個組織轉移“中國人權”的基金。對於如此嚴重的問題,執行委員會至今沒有向理事會作出說明。本次理事會必須認真討論,作出相應的決定。

  五,今年2月5日,“中國人權”原工作人員瑋琳向理事會提出申訴,中國人權主席劉青侮辱了她的人格、侵害了她的人權。她的訴求是“調查事實真相,還我一個公道”,“劉青必須向我道歉”。執行委員會向理事們的通報信中提出,給予任瑋琳兩個月的報酬,作為補償。這種處理與本人的訴求不合。執行委員會應當向理事會報告調查結果,重新討論。執行委員會無權代替理事會對於向理事會提出的申訴作最終決定。 (64memo.com - 2004)

  執行主任譚競嫦12月20日的回復對於是否將這些議案列入議程不置可否。


張偉國的提案  

  21日,張偉國理事也寫信給譚競嫦(轉發全體理事)。他認為,“中國人權”到了一個發展的關鍵時刻。他除了同意郭羅基理事的提案外,也提出兩個提案:

  第一、“中國人權”組織功能的檢討和調整。目前在中國人權民運的發展中流行著一個說法:有資源的幹不了事,能幹事的得不到資源。我覺得有必要對“中國人權”的發展方向和功能作一些檢討和修正。過去多年“中國人權”的基礎和積累,在尋找資源促進中國人權事業方面有長足的進步,也是海外同類組織團體中是最有優勢的,但這不等於我們要大包大攬,把自己的機構搞得越來越大,做事情的效率卻未必越來越理想。有許多事情不一定非要我們自己來做,如果別人能夠做或者做得更好,“中國人權”何不支持做得更好的那些人和團體去做呢? (64memo.com´89)

  具體做法:一,凡是“中國人權”要做的項目,可以向社會開放招標,擇優錄取,便於公開競爭和監督,以保證質量和效益。二,是設立中國人權獎:評選每年度優秀的中國人權活動人士(團體),給予榮譽和經濟上的獎勵——實際上就是以“中國人權”的資源去幫助支持那些幹得好的人權活動者。

  第二、舉辦人權培訓班。目前維權運動在中國大陸發展迅猛,但是人權活動者的人權知識以及互相間的聯絡、與國際人權組織聯絡,還有很多缺陷。“中國人權”可否採用各種形式,如委託某學校定期或不定期舉行人權培訓班,對於有志成為中國人權活動分子的人士,進行系統的培訓。生源以來自中國大陸為主。開闊他們的視野,並讓他們有機會交流提高。由此,也可以加強‘中國人權’本身的服務功能。 (64檔案´89)

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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